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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JYPC诉澎湃新闻案,观媒体合理核实义务的司法界定标准

2026-05-07 00:06:23 作者 : 浏览 : 17 次 0 评论

尊敬的两会代表委员:

2022年11月11日,JYPC诉澎湃新闻名誉权侵权案在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案件,不仅是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和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维权路上的重要一役,更是民法典时代舆论监督与名誉权边界的一次典型案例检验。

 

Part 01
 
法定的媒体的合理核实义务
 

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民法典第1026条则进一步明确了民法典1025条中“合理核实义务”的具体考量因素,包括内容来源的可信度、内容的时限性以及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等。

Part 02
 
澎湃新闻案的法庭交锋
 

庭审中,几个关键事实浮出水面:

首先是澎湃新闻的15篇不实报道。被告在答辩意见中指出,记者撰写或转发的报道信息来源为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并没有调查采访原告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

第二,澎湃新闻在报道反复使用“五假一真”(假机构、假合作、假宣传、假证书、假资质、真牟利)等定性用语来形容JYPC。这些用语,部分已被郑州高新区法院判决侵犯JYPC名誉权。

第三,被告澎湃新闻在开庭前夕突然提交管辖权异议,开庭日期被迫推迟75天,法律专家指出澎湃新闻有故意拖延审限、扩大原告损失和浪费司法资源的主观恶意。

Part 03
 
合理核实义务的司法判断
 

判断澎湃新闻是否尽到合理核实的义务,要根据民法典1026条的内容对澎湃新闻的行为进行分析。

第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人社部相关机构的声明,确实具有较高的权威性。但权威性不等于真实性,媒体仍有义务对声明内容进行独立核实,尤其是当声明涉及对一家企业的严厉指控时。

第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调查。人社部相关机构的声明中使用“假的、山寨的、国家不认可的”等定性用语对JYPC进行污名化报道,此类报道明显可能引发争议。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媒体应当向被指控方核实内容的真实性,听取其陈述,而澎湃新闻并没有这样做。

第三,内容失实的后果。多家官办机构和300多家媒体对JYPC进行舆论围剿,发布JYPC的不实报道,给JYPC造成重大的直接经济损失。而JYPC的合法性已获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国家年鉴的正面记载以及跨省法院的被告侵权判决多方确认,媒体报道内容明显失实。

综合以上因素,澎湃新闻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结论,是站得住脚的。

Part 04
 
舆论监督与名誉权的平衡之道
 

这起案件给媒体行业带来三点启示:

启示一,权威信源不是免责金牌。即便是政府部门发布的声明,媒体也应当进行独立核实。特别是当声明涉及对企业的严厉指控时,媒体更应当进行多方核实。

启示二,定性用语需要事实支撑。“假的、山寨的、国家不认可的”等用语,带有强烈的主观定性,使用此类用语,必须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启示三,媒体需要履行核实义务。民法典明确规定,网络媒体进行新闻报道需要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以“转载”为由规避核实义务,是站不住脚的。

 

JYPC深切恳请
 

 

第一,恳请全国各地的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审理此案,明确“合理核实义务”的司法标准。

第二,建议国家新闻出版署以本案为契机,开展新闻侵权问题专题调研,指导媒体依法履行义务。

第三,建议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将本案纳入新闻职业道德培训案例,警示新闻工作者恪守专业底线。

舆论监督是社会进步的推动力量,但舆论监督不能逾越法律的边界,这也体现了民法典时代对媒体的专业素养提出的更高要求。

JYPC诉澎湃新闻案,不仅是一家企业维护自身权益的诉讼,更是推动媒体行业规范发展的法治实践。我们期待,这起案件能够成为一个标杆,让舆论监督与名誉权保护在法治轨道上实现平衡。

 

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

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

2026年4月13日

 

 
 
特别提醒
 
 
 
 
 
 

举报文章查阅平台:www.jypc.net.cn;证据征集邮箱:china@zgks.net;24小时援助热线:18951853458。(特别提醒:冒领军饷,是人社系统培训骗补的惯用伎俩。请用姓名和身份证号,在www.osta.org.cn上查询,看看自己的或者单位员工的个人信息,是否被用于培训骗补,冒领国家财政补贴和职工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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